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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007-01-25 文章来源:   [字体: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

  区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意见》(湘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将《开福区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

                  2007 年 1 月 25 日


开福区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为加强对我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对象

本规定所指的主要对象是: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二、应当报告的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求学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部门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区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四、报告时限

1、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应当报告的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开福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应当报告的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3、区委组织部应当于每年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区委和区纪委。

五、有关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区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2、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区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区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区委组织部的答复意见办理。

3、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区委组织部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5、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6、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不如实报告的;

、隐瞒不报的;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主题词:廉政建设  党员  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通知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        2007125日印

(共印160份)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1、本人的婚姻

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

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

国(境)的

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求学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

   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人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

 

报告日期

     

受理日期

     

    说明:1、本表请用16K纸严格按此式样印制。2、由报告人亲笔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3、需要报告的事项不存在时,应在相应栏目中明确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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